标的名称 | **市**县的43家公办养老机构20年经营权出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8115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15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县>**县 | 资产类别 | 特许经营权 |
标的名称 | **市**县的43家公办养老机构20年经营权出让 | ||
转让底价(万元) | 8115 万元 | ||
特许经营权类型 | 经营权 |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 | - |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 详见《**县内43家养老机构经营权床位数量明细表》 |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 | 20年 |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赵老师 | 联系电话 | 152****0883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财政局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市**县的43家公办养老机构20年经营权出让,详见附件《**县内43家养老机构经营权床位数量明细表》。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对应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五、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经营权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联交所服务费后,可凭经营权出让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据评估报告载:(1)标的范围内的所有养老机构均未办理产权证;(2)本次评估涉及的养老机构中,总床位数为2145个,其中约70%作为市场化床位,该部分床位合计数1502个,用于接收社会老人;剩余约30%作为政策性床位,用于接收特困老人,本次评估仅考虑市场化床位价值,不考虑政策性床位价值;(3)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范围内的43家公办养老机构均已投入运营。 七、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瑕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受让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房屋及床位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权出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让。 九、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养老机构所需的行政审批备案手续费用、设施设备改造费用、房屋装修及经营产生的水、电、气、物业、人工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 十、**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由出、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 十一、出让方负责在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移交标的房屋及床位,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本项目资料仅供投资人参考,**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且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养老机构改造设施设备、装修等必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装修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同时受让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外观,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对房屋进行加高加层,不得扩大使用面积,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移动、损毁公共设备系统。出让期满,不再继续受让,受让方自行投入的设施、设备、装潢、装饰和增设的不可移动物品不得要求出让方给予经济补偿,也不得对房屋结构和固定设施、设备装修进行损毁,否则由受让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三、受让方对养老机构的改造、经营****政府规划,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相关处罚或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四、出让期内,若遇城市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提前收回经营权的,出让方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受让方,并根据收回时的养老机构经营权剩余年限退还己缴纳的出让价款。 十五、标的评估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本次成交价款转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不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十六、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租赁、投资入股或其他方式处分。 十七、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县内43家养老机构经营权床位数量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集团**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龙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4977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