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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教育集团湖边食堂劳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粤小微(****公司
地址:**省**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46号190室
被投诉人1:**惠同****公司
地址:**市**县瓯南街道**国际2幢3单元2601室
被投诉人2:****中学
地址:**市**县**东路146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县瓯南街道**小区16幢3单元1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粤小微(****公司****中学教育集团湖边食堂劳务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9月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1日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中学教育集团湖边食堂劳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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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
附件信息:
****行政处理决定书(青财采处〔2024〕49 号).pdf (411.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