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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60****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固定资产整体转让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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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万元(人民币元) |
5工作日 |
2024-10-15 |
否 |
网络竞价 |
1、本次转让的资产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现状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不交或交付不及时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扣除交易保证金,重新挂牌。 3、受让方负责标的物保护性拆除、装卸、运输。受让方负责保护性拆除转让设备资产的安全性和完好性(作业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7时),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标的物丢失、散落、损坏;装运过程不得损坏周边环境设施及房屋,如有损坏须进行赔偿并负责修缮恢复原状;同时受让方须承担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受让方应确保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满足转让方要求(其中“场平地净”指设备基础要拆除与地面相平,基坑需填平,地面要求无建筑、设备等各种垃圾)。 4、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作业时应听从转让方指挥,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作业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5、受让方在标的物保护性拆除、装卸、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任何资产损失、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事故的,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6、转让方最终按照成交金额(含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