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市“多测合一”测绘数据行政复核 | 测绘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000 |
合计金额小写: ****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零伍万元整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具体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市“多测合一”测绘数据行政 复核项目(第二次) | 项 | 详见实施方案 | 1 | ****000.00 | ****000.00 | / |
合计报价 | ****000.00 |
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对**市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审批管理系统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验收阶段测绘事项成果进行备案管理,按测绘机构成果提交的时间顺序对所有项目进行质检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平台自检的规范性检查和外业核查、数据入库质检等。在所有项目进行行政质检复核检查的基础上,对其中30%以上的项目进行全要素外业核查,最终形成并提交复核质检报告。行政质检复核内容包括一般性检查和合规性检查。
第一部分 一般性检查
1.程序合法性检查
(1)测绘服务机构“两级检查、一级验收”是否到位,两级检查应包括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测绘机构应该对成果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审核;
(2)各项检查验收工作应独立、依次进行,不得省略、代替或颠倒顺序,质检人员和成果验收人员应签署并保留各种相关检查记录。
2.数据完整性检查
(1)项目成果资料内容是否按要求分类,各项成果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项目成果要素是否齐全;
(3)测量范围、内容及取舍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建筑物周边是否大于 30m 范围。
第二部分 合规性检查
1.规划条件核实
(1)数据质量检查
1 控制点采集及其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 建(构)筑物测量是否包含建筑物平面位置、外轮廓尺寸、建筑物高度等有关元素,各项元素数据是否准确;
3 建(构)筑物平面位置测量是否包含其地上和地下外轮廓主要细部点,建筑物平面位置测量细部点位置选取是否正确;
4 建筑物层数是否按规定计算;
5 建筑物高度测量的主要内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正负零标高、房顶标高、檐口标高、房顶构筑物最高处标高(限高区域)、女儿墙高度、避难层高度、设备转换层高度、一层层高、地下室各层净高等;
6 建筑物高度测量施测位置是否参考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报**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7 图廓及图示符号的表示是否准确、齐全;
8 图面整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9 建(构)筑物主要技术指标竣工测量成果表与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差异对照表填写是否准确无误;
10 竣工地形图地物地貌的表示是否合理且符合逻辑、综合取舍是否得当;
11入库数据是否按照《**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1:500 1:1000 1:2000)》、《**市规划工程数据标准》要求提交。
(2)外业检查
1 地形图上各要素是否完整,对重要地形进行实测检查;
2 对竣工建筑物角点、正负零标高、房顶标高、地下室净高等重要要素实测检查,核实数据是否符合精度要求。
2.绿地测量检查
(1)数据质量检查
1 控制点采集及其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 绿地测量起止界是否符合要求;
3 房前屋后、道路两侧以及建筑物间距内的零星绿地是否满足起算标准;
4 植草砖的绿化场地是否按照 40%计入绿地面积,植草的足球场是否按照 100%计入绿地面积;
5 宽度≤2.0 米的内部道路且周边实施为绿化用地的,是否将道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中;
6 水面、水景是否按 100%计入绿地面积;
7 实施为绿****广场面积 60%****广场是否按 100%计入绿地面积中;
8 绿地面积统计是否正确,地块性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计入绿地面积计算的绿化用地是否符合要求。
(2)外业检查
1 现场核实计面的绿地地块性质、地块轮廓是否准确;
2 现场核实绿地计算的起止界是否准确。
3.地下管线测量检查
(1)数据质量检查
1 控制点采集及其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 地下管线测量的对象是否包含埋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工业、综合管沟、等相关规定要求需测量的管道类型;
3 地下管线测量的内容是否包含平面位置、埋深、走向、断面尺寸、材质、规格等信息;
4 地下管线测量是否与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市政道路已有综合管线(或预留管线口)衔接;
5 地下管线点是否按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统一编号原则编号;
6 地下管线测量的入库数据是否符合《**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相关规定;
7 管线成果使用说明叙述是否有条理,遗留问题是否进行说明。
(2)外业检查
1 管线检查点应在测区内均匀分布,管线成果中各类型管线均应涉及,检查隐蔽管线点是否存在漏测情况;
2 检查时应复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
3 检查管线点管径、走向、材质、管线埋深、电缆条数等数据是否准确。
4.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检查
(1)数据质量检查
1 现状界址线范围是否准确,界址点的选取是否符合要求;
2 用地复核竣工验收图中是否叠加审批用地红线,并标明现状界址线与审批用地红线的差异情况;
3 用地复核竣工图中是否标明本次竣工建筑物的相关信息;
4 现状界址线与周边的四邻关系是否清楚,是否标注相应权属;
5 与地面定着物配套的地下室各层外轮廓是否标注清晰,是否注明其与地上、地下空间审批用地红线的关系;
6 核实**市建设项目用地竣工测量信息表、**市建设项目用地竣工测量情况说明、用地复核界址点成果表填写是否准确;
7 核实用地复核各分宗面积之和与出让或划拨土地总面积是否一致。
(2)外业检查
1 核实建设项目用地现状界址线范围的设置是否合理;
2 核实用地复核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现状是否与现场一致,相关信息描述是否与现场一致;
3 核实用地复核的土地权属状况调查是否正确。
第三部分:项目成果要求
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相关规范要求,根据数据复核结果编制复核质检报告,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需保存为PDF版,要求只能在电脑中查看,不能编辑。成果提交时还需要将检查原始记录、检查数据、过程资料等一起存档备查,保证项目数据复核结果可回溯,每月形成复核台账上报甲方。
(二)人员配置要求
成果数据复核岗位人员基本资格要求 | |||
岗位 | 人数要求 | 职称/执业资格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1人 | 测绘工程高级工程师/注册测绘师 | |
技术负责人 | 1人 | 测绘工程高级工程师 | |
专业人员 | 3人 | 测绘工程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
★关键岗位人员需集中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现场办公,并不得更换人员。
(三)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需自备外业核查车辆以及测量仪器,外业检查期间注意交通安全。
设施类型 | 数量 |
RTK | ≥4套 |
全站仪 | ≥2套 |
徕卡测距仪 | ≥4套 |
无人机和倾斜摄影系统 | ≥2套 |
电脑 | ≥6套 |
(四)其他要求
1.保密要求
(1)保密内容和范围:
1) 乙方在开展项目实施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采购人的服务器、网络等所有信息化设备上各类电子数据。
2) 乙方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2)保密义务
1)乙方应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严格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
2)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涉密数据事项;
3)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数据牟取私利;
4)乙方在未取得采购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采购人数据。
5)乙方同意并承诺,采购人软硬件系统中的相关操作账号及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专人保管使用。
6)任何时候,乙方只要收到采购人的书面要求,乙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信息资料和文件。
7)乙方同意并承诺,所有取得数据未经允许不得备份,在双方**终止后需立即彻底删除清空,如有泄密行为,愿意赔偿采购人的所有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乙方必须确保连接到采购人不动产交易系统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运行安全,不得在该计算机上连接和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或通过乙方设备外联其他网络。
9)乙方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U 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口令;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其他文件;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电脑、移动介质外出;不得将涉密电脑、移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交由他人使用、保管、维修。
10)乙方不得在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不得在非涉密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不得在无线互联状态下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
11)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采购人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采购人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采购人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项目款中扣除。
12)乙方在项目完成后仍对其在项目实施期间接触、或因接触而知悉的属于采购人的档案信息,承担项目实施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直至采购人宣布档案公开或者已经解密,乙方同意就所承担的保密义务,采购人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保密费用。
13)乙方应当于合同完成时,或者在采购人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采购人的财物,包括记载着采购人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如果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并对载体(包括 U 盘、电脑等)进行销密技术处理并保证不泄密后方可交还乙方。
14)本协议所提及的项目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业务公文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各主题数据库、网络拓扑、软硬件信息、项目备忘录、技术文档、监理报告、验收报告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接触到的属采购人所有的一切电子数据等。
15)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整改。如果造成泄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和刑事责任。
2.售后服务要求
1)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提供免费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免费质量保证期为自项目实施完成并且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三年。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系统维护。期间所发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解决(因采购人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任何时候,乙方均不能免除因软件本身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2)乙方须提供常设 7 天×24 小时服务专线和三年的免费技术支持,乙方必须在采购人通知后 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处理完毕,不得影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业务。
3.其他
(1)对测量成果及有关原始记录进行检验时,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并按相关保密工作要求进行;
(2)对施测单位测绘成果质量进行复核,提交有关复核记录和复核报告。
★(3)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参与****规划局**市“多测合一”测绘数据行政复核项目区域范围内的“多测合一”经营性项目。
4.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
(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项目时间进度安排:
2026年10月31日前,提交验收成果。
项目成果评审、报批所延误的时间以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提交成果是否满足采购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本项目技术服务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数据复核结果编制复核质检报告,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需保存为PDF版,要求只能在电脑中查看,不能编辑。成果提交时还需要将检查原始记录、检查数据、过程资料等一起存档备查,保证项目数据复核结果可回溯,同时需要按月形成复核台账上报甲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甲方对项目的进展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成果以及甲方应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3.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项目需求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保障项目按时顺利实施。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6.甲方变更工作范围、内容深度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的,****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下重新协商明确相关事项。
7.本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8.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交相应的成果,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审查及报批工作。
3.乙方接受项目所****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
5.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6.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员工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须负连带责任。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资料。
7.乙方需对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技术服务。如研究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9.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7.违约责任7.4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5.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部分的成果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但乙方有证据证明延期交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7.6.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超过合同期限的,还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3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返工三次仍然不能通过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7.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7.8.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报、配合处理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9.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赔偿损失。
7.10.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7.11.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更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1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须保证准备或提交的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若发生侵权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2.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11.2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11.3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其**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4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5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6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公章): | ****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二办公楼9楼 | 地址: | **省**市**区**坡西路348号 |
法定代表人: | 段宁 | 法定代表人: | 李彦波 |
委托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 0731-****6229 | 电话: | 0731-****6526 |
传真: | 0731-****6229 |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