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筑废弃物**化利用
转运调配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排浦镇、新州镇、大成镇、兰洋镇集体所有土****总场有限公司、****农场、****公司国有土地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村委会文桂村和大坡村等集体所有土地10.053亩、****村委会南罗村等集体所有土地5.464亩、****村委会可盛村集体所有土地0.25亩、新州镇国有土地6.0亩、****农场国有土地0.07亩、****公司国有土地5.19亩、****总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5.38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建筑废弃物转用调配场,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兰洋镇、排浦镇、大成镇、新州镇为73458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49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8478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政府关于印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政府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场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按《******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征地实施****政府****征收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3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至征地实施****政府****征收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地实施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