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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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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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哈****公司

地址:**省**市**区哈平路7.5公里哈南之星一期10栋1单元9层1号

被投诉人1:****

地址:**市**区沙堰街40号1栋6层14号附5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区群力大道与朗江路**星光耀一

期办公一号楼2920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大学****医院哈南分****医院)食堂物资供应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5月12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6月4日;采购结果公布日期:2024年6月4日)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属于中小企业,不应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管理部门发函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证,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为“餐饮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从业人员6人,营业收入为4513.77万元,资产总额为3788.99万元,属于微型企业”。根据**市****信息化局《关于协助核实****相关情况的回函》,****属于餐饮业微型企业。****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查取证的复函》(北大荒商集函〔2024〕4号),****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控股法人股东****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为510万元,占股比例为51%。根据哈****信息科技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划型为小型企业。据此,****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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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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