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量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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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公司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21 10:10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封人社监字〔2024〕35-3号


被处理单位:**市****公司

地址(住所):**市禅**石湾镇街道汾**路

法定代表人:宁苏华 电话:****047****

(案由):拖欠工资。

你公司在承建**县生猪养殖产业园项目室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拖欠张国平、陈义兵等8位工人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封人社监字〔2024〕35-3号),被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封人社监字〔2024〕35-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封人社监字〔2024〕3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封人社监字〔2024〕35-3号)等证据证明。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依法支付张国平、陈义兵等8位工人的工资合计187527元(具体详情见附件)。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市****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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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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