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分控点监控大屏及配套设备网上竞价公告
****受****委托,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中心分控点监控大屏及配套设备进行网上竞价,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心分控点监控大屏及配套设备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凯霞
项目联系电话:0591-****6211转80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地址:**省**市**县南屿镇窗厦村悬**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林先生/0591-****558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凯霞/0591-****6211转805
代理机构地址:**省**市**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第14层A、C1单元
一、采购项目内容
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中心分控点监控大屏及配套设备
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合同包总数:1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10月22日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5日17:00:00
网上竞价开始时间:2024年10月28日09:00:00
网上竞价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8日11:00:00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货物名称 | 参考品牌(若有) | 数量 | 是否允许进口 | 单价最高限价(元) | 总价最高限价(元) |
1 | 1-1 | A****9900 /其他信息化设备 | ****中心分控点监控大屏及配套设备 | / | 一批 | 否 | 219000.00 | 219000.00 |
合计(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整 | ¥219000.00 | |||||||
备注:供应商应以包括本项目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辅料(含线材)、包装、运输、搬运、卸货、安装、调试、损耗、保险、税费、雇员费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 |
(一)合格的供应商
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竞价文件第一章。
2.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项下的网上竞价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若供应商在本项目以往的网上竞价活动中存在放弃成交、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情形(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则不能再参与本项目及其后续的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及其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竞价文件第五章。
5.供应商在网上竞价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竞价文件第五章。
6.如本项目设定最高单价限价,则供应商须在最高单价限价范围内进行网上竞价,成交后,须提供不高于最高单价限价的最终成交分项单价报价。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竞价文件第五章。
(二)报名须知
1.供应商应在网上竞价平台(网址:http://www.****.com)上进行注册、报名(上传响应文件)、网上竞价等相关操作,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网上竞价平台(网址:http://new.****.com/newlist.aspx?id=2)。若实际网上竞价平台操作与操作指南描述不一致的,按实际网上竞价平台系统要求的进行操作,若因供应商操作不当导致审核不合格或报价无效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供应商须按本文件第五章“第一部分 资格及技术商务部分”格式制作报名审核文件,并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经供应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后的响应文件扫描件(PDF格式)上传至网上竞价平台,否则报名审核不合格。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并以网上竞价平台记录的最后一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代理机构在报名截止时间后、网上竞价开始时间前将对所有已上传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可在网上竞价开始时间前通过平台查询其是否通过审核,如未通过审核,可获悉未通过的具体原因。
3.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符合网上竞价文件要求的(即不存在网上竞价文件中规定的无效响应情形的)方可在网上竞价时间内参与竞价。竞价时间以竞价平台服务器时间为准。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网上竞价文件中规定无效响应情形的,则报名审核不合格,该供应商将失去竞价资格。网上竞价文件及供应商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若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除“首次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废标的项目,在组织新一轮网上竞价采购时,采购过程中合格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直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情形外),本次采购活动结束,采购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开展网上竞价活动、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名审核不合格,视为无效响应:
(1)不符合竞价文件第一章“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不符合竞价文件第二章“合格的供应商”要求的;
(3)违反网上竞价文件中载明“无效响应”条款的规定。
(三)网上竞价规则
1.网上竞价的报价时限为网上竞价开始时间起至网上竞价截止时间止,在此期间内,报名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可通过网上竞价平台参与网上竞价(不限报价次数,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均可)。至网上竞价截止时间止,若提交报价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除“首次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废标的项目,在组织新一轮网上竞价采购时,采购过程中合格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直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情形外),本次采购活动结束,采购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采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2.供应商首次提交的报价总价须低于本项目总价最高限价的3%以上(不含3%),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在网上竞价时间内、同一供应商有多次报价的情况下,则该供应商的每一次报价金额不得大于自己上一次的报价金额,同时以该供应商提交的最后一次报价作为其最终有效报价。
3.供应商请认真阅读本网上竞价文件和网上竞价公告{包括更正公告(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的所有条款内容,一经提交系统报价,即视为已知悉并同意本次网上竞价规定的所有条款内容并自行承担因对网上竞价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同时不得在提交报价后以任何理由对网上竞价文件提出质疑,在成交后须按网上竞价文件要求和其响应文件承诺执行,否则视为虚假响应。采购人将追究其责任,如保证金不予退还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采购人产生的损失还应予以赔偿,****公司参与采购人单位的其他项目竞价等。
4.竞价数据以代理机构网上竞价系统记录为准,一切因网络通信(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及其操作系统的使用,IE浏览器升级,输入法安装调试,控件插件的安装,杀毒软件、木马病毒的排查、网络带宽的延迟及掉线,断网等)造成的网上竞价数据错误或缺失均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无关,请各供应商合理安排上传报价的时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最终有效报价确认方法
1.供应商在完全满足网上竞价文件要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最终有效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候选人,若最低的最终有效报价相同的,则在网上竞价平台上提交该最终有效报价时间较早的供应商成为成交候选人。若出现前述结果均相同的,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2.供应商应遵守采购相关法规,若供应商违反规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供应商同意按照网上竞价文件要求提供与其竞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
(五)网上竞价结果确认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网上竞价结果产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网上竞价结果确认书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在接到网上竞价结果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网上竞价结果;
3.网上竞价结果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4.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与网上竞价平台中电子响应文件内容相同的纸质响应文件1套正本、2套副本,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完整复印件。纸质响应文件应包含“第一部分 资格及技术商务部分”和“第二部分 报价部分”,纸质响应文件须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且装订成册。
(六)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合同不得对网上竞价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3.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则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若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与证明材料不一致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不一致情形之一但在报名审核中未能发现的,则将以响应文件描述或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成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
5.除因不可抗力或网上竞价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约的将列入****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集团有限公司。
(七)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网上竞价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除因不可抗力或网上竞价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约的;
2)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成交资格的;
3)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竞价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4)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网上竞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二、开标时间:2024年10月28日09: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1.具体条款详见附件。
2.发布媒体:**省国资采购平台,网址:https://ygcg.****.com/;
****,网址:http://www.****.com。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219000元(人民币)
采购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