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相关部门批准,****受采购人---****委托,就**县华埠镇下溪村未来乡村****政府采购)进行询价采购,欢迎有能力的供应商参加:
1、采购类型、方式:分散采购,询价采购。
2、采购项目名称:**县华埠镇下溪村未来乡村****政府采购)。
3、项目编号:****
标项 | 采购内容 | 单位及数量 | 简要具体要求 | 最高限价 |
一 | **县华埠镇下溪村未来乡村建设采购项目 | 1项 | 详见采购需求 | 295399元 |
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历天内供货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并完成组装、安装、调试、检测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
5、合格的响应方应同时具备的资格要求:
5.1(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人。
5.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6、获取询价文件方式:
6.1获取时间:自 2024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每天上午 8:30-11:30 时,下午 13:30-17:00 时,周末节假日除外)。
6.2获取方式(二选一):
①持报名资料到********公司(****中心5楼517、518室)获取询价文件及报名。
②将报名资料发送至电子邮箱(****@qq.com )后,获取电子版询价文件。
6.3报名资料须提供:
①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报名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委托代理人报名的提供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3联系人:刘女士/159****3683
7、响应文件的递交:
7.1邮寄送达:
7.1.1采用邮寄方式进行递交响应文件,需在快递单上提供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7.1.2邮寄收件地址:********公司(****中心5楼517、518室) 邮编:324300 收件人:刘女士收 联系电话:159****3683。响应文件接收以邮寄送达时间为准,超出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其响应将被拒绝。
7.1.3采用邮寄方式产生的响应人联系方式缺失、响应文件密封性不完整、逾期送达等邮寄风险,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7.2现场递交
7.2.1响应人应委托1名响应人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递交响应文件。接收文件地点:******交易中心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 14:30 时整
7.2.3 请各响应人在递交完响应文件后,立即离场。响应人应服从******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现场管理。
7.2.4为避免人群聚集,请响应人务必做好风险评估,建议提前1小时以上到达现场。
7.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8、响应时间、地点:
8.1响应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 14:30 时整。
8.2响应地点:******交易中心。
9、询标
9.1****委员会认为需要响应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将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询标。响应人的答复函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指定邮箱(****@qq.com)。每次询标答复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以询标邮件实际发出时间为准,逾时做自动放弃处理。
10、质疑和投诉:
10.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10.2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采购单位联系人:许先生 电话:137****9071
代理机构:刘女士电话:159****3683
11、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县华埠镇下溪村
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电话:137****9071
质疑联系人:许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137****9071
12、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地址:****中心5楼517、518室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159****3683E-mail:****@qq.com
本次采购的《采购内容及要求》有疑问,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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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