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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商贸****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4MA6H49KR8J
法定代表人:刘青松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25198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织人社监罚字〔2024〕第20号
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违法事实:2024年7月31日****接工人投诉****商贸****公司在**县山禾源水乡项目4号地块实施劳动用工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经调查,****商贸****公司在“**县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水乡4号地块3—4号楼住宅、20#楼、21#楼住宅工程项目”和“**●水乡4号地块1—4号楼、20—25号楼住宅工程项目”实施劳动用工过程中拖欠39名工人2022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陆拾柒万壹仟壹佰陆拾柒圆整(¥671167.00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2****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织人社监令字〔2024〕第84号),****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17时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期限过后,该公司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上述违法事实有**县劳动纠纷“一站式”来访登记表、《磷石膏抹灰劳务分包合同》、《磷石膏砌体工程施工合同》、工资拖欠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及工人代表证言证词等材料为证。该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8月28****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人社监告字〔2024〕第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织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47号),法定时限内,该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该案经法制审核通过,行政会议集体决定,依据《**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关决定对****商贸****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6.9万元
处罚决**期:2024年10月16日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6642687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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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