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4〕163号
广****社区****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广****社区****中心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社区****中心(****医院)建设地点位于**市**区**街健生路1号。项目占地面积3933.33平方米,建筑面积17508.10平方米,主要从事医疗服务,建设规模为住院床位数300张,门/急诊量为1500人次/天。项目员工人数312人,院区内设食堂,全年工作365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其中急诊、住院部24小时/天,门诊8小时/天。项目总投资978.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66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医疗废水、食堂含油废水、浓水、锅炉定期排水、生活污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值,经****中心****水厂。
****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备用发电机产生的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食堂产生的油烟、检验和酒精消毒产生的总挥发性有机物和非甲烷总烃,其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污水处理站周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东南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西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项目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窗口(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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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