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项目编号LBZC2024-G3-240242-GXXD)的质疑函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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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名称:******公司

地址:**市**区**北路西208号红水河1号2号楼**北路西192号

邮编:546100

联系人:韦** 联系电话:187****3736

授权代表:韦** 联系电话:187****3736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内容:

我公司于2024年10月24****公司直接送达的关于“****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项目编号:**** )”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法》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及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38.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贵公司此次质疑属于“第二次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未能一次性提出质疑。

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要求“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贵公司在网上查询到**乡里村****公司以往中标项目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及日期(2023年项目所填报的数据应为2022年度)与本项目无关,本项目所属行业餐饮业,填报的上一年度数据为2023年度。其他项目数据与本项目无关,经核对本项目数据按2023年审计报告数据填写。

贵公司“网上查询公布其为中型企业”,该公司为“三江县乡里村****公司”,并非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贵公司“****公司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从提供的材料上面显示为“**乡里村****公司****公司”,并非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且该公司于2022年11月已注销。贵公司未能提供有相关材料证明本项目中标****政府采购活动或被列入黑名单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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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招标公告
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项目编号LBZC2024-G3-240242-GXXD)的质疑函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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