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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商贸有限公司股权 | ||
**** | 监测编号G32024HA****073-0 | |
面议 | 债权金额(万元)||
2024-10-25 | 挂牌截止日期2024-11-22 | |
****商贸有限公司 | |||
**市福****社区八卦九街八卦岭宿舍区35栋201 | 所在地区**省/**市 | ||
秦冠华 | |||
2005-08-08 | 注册资本(万元)300.000000人民币 | ||
国****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小型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 | ||
914********765581A | |||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房屋出租。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1人 | 金融分类|||
3 | 股份总数|||
**** | 36 | ||
****集团****公司 | 34 | ||
****集团****公司 | 30 | ||
2023 年 | |||
7980.730000 万元 | 6821.040000 万元 | 1159.690000 万元 | |
607.280000 万元 | 670.040000 万元 | 497.740000 万元 | |
****事务所(普通合伙) | |||
| |||
季报 | |||
2024-09-30 | |||
1670.310000 万元 | 21.910000 万元 | 1648.400000 万元 | |
572.480000 万元 | 605.680000 万元 | 458.200000 万元 | |
|
**** | ||
914********2476779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是 | |
| ||
**市**区福彩路2号御金城5号楼1楼 | 经营规模中型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2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张彤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 | 金融分类||
董事会决议 | ||
36.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36.000000 %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省****集团有限公司 | |
**省/**市/郑东新区 |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是 | |||
是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一次性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是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失信行为(意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34%股权****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30%股权拟进行联合转让,****公司100%股权。 2、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尚待报请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进行正式信息披露,项目信息以正式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 |||
预披露不产生邀约,以正式披露为准。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王兵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59****5100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