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再开发利用变更前,污染责任人或地块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业主提供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20********0145号)可知本地块未来规划为教育科研用地(A32)。为响应国家政策要求,规范地块污染防治工作,实现项目用地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开发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受****委托,********中专校校园扩建工程项目(一期)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调查地块基本信息
**中专校校园扩建工程项目(一期)地块位于**市西外环路东、五星**、育才路西、****学校****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0.228259°,北纬31.904084°),总占地面积60847m2。
根据业主提供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20********0145号)可知,本地块未来规划为教育科研用地,根据建设单位信息(江****学校)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一步确认本调查地块为A32****学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故本次调查选取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2、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资料收集:根据前期收集到的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历史影像图可知,本调查地块1997年前为河流(南**)、农田、住宅;1997年-2002年为农田、河流(南**)、住宅、江****包装厂(地块中部西侧,占地约007m2)、民用仓库(放置家具,地块中部);2002年-2013年为农田、河流(南**)、住宅、江****包装厂(地块中部西侧,占地约1007m2)、******公司(地块东南侧,占地约1267m2)、民用仓库(放置家具,地块中部);2013年-2022年5月为农田、河流(南**)、住宅、江****包装厂(地块中部西侧,占地约1007m2)、******公司(地块东南侧,占地约1267m2)、民用仓库(放置家具,地块中部)、废铁回收站(地块中部东侧,占地约1333m2);2022年5月-2023年5月地块内建筑陆续拆除;2023年5月至今为空地、河流(南**)。
现场踏勘:地块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所有建筑均已拆除,地面平整,已无地面硬化措施;地块内未发现恶臭、化学品或刺激性气味;地块内除原有河流(南**)外,未发现有明显积水、沟渠、池塘、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未发现明显固废堆放或填埋迹象,也无生活垃圾堆放。本调查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主要以空地、学校、****基地以及商业区为主,存在少量工业企业,****加工行业。
污染识别:通过第一阶段人员访谈、资料分析、现场踏勘等,地块内原**市****公司、****回收站、原江****包装厂等生产活动及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可能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关注的特征污染因子为铁、铜、镍、铬、锌、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地块周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地下水迁移等途径对调查地块造成影响,关注的特征污染因子为铬、镍、锰。
检测因子: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内及地块外周边企业的污染识别情况,结合标准要求,确定本次调查土壤/底泥、地下水/地表水具体检测指标如下:
土壤、底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45项、pH、重金属(铁、铬、锌、锰)、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45项、pH、重金属(铁、铬、锌、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
3、第二阶段采样分析调查
通过土壤、地下水、底泥、地表水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以及数据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土壤
本次调查共计布设21个土壤采样点位(点位编号:****、对照点DZS1~DZS4),除对照点DZS2、DZS3、DZS4为表层土壤对照点,每个点位送检1个土壤样品外,其余每个监测点送检4个土壤样品,共计送检83个土壤样品(包括8个平行样、7个对照点样品)。
土壤调查结果:
pH值: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5.5~8.3,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中无酸化或碱化土壤。
重金属及无机物:本项目土壤样品共检测重金属和无机物11项(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锌、铬、锰、铁),其中砷、镉、铜、铅、汞、镍、锌、铬、锰、铁等10项有检出;砷、镉、铜、铅、汞、镍检出浓度均低于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锌、铬、锰检出浓度均低于DB4403/T 67-2020二类用地筛选值,铁检出浓度低于根据导则HJ 25.3-2019等文件开展风险评估推导得出的第二类用地土壤风险控制值。
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土壤样品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27项均未检出。
半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土壤样品中共检测半挥发性有机物14项,其中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等5项有检出,检出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
石油烃:本项目土壤样品中检测了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
本次调查共计布设7口地下水监测井(点位编号:D1-D6、对照点DZD1),每个监测点送检1个地下水样品,共计送检8个地下水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1个对照点样品)。
地下水调查结果:
pH值:地块内地下水样品的pH值为7.1~7.9,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
重金属及无机物:本项目地下水样品检测重金属和无机物12项(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锌、铁、锰、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中砷、镉、铜、铅、汞、镍、锌、铁、锰、铬等10项有检出;砷、镉、铜、铅、汞、镍、锌、铁(除D1点位)、锰(除D1、D3、D4点位)检出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地块内铬检出浓度与对照点相比无显著差异。D1点位铁、锰和D3、D4点位锰检出浓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铁最大超标倍数0.61倍,锰最大超标倍数3.13倍,****中专校校园扩建工程项目(一期)地块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且地块未来建设不涉及地下水的开采利用,地块位于**市夏港街道,城市供水管网完善,建设期和运营期用水均使用市政自来水,因此在不考虑饮用地下水的暴露途径,仅考虑通过人体接触、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和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等途径而暴露给敏感受体的情况下,最终确定地下水中关注的污染物铁、锰的人体健康风险水平可接受。由此可见,地块内企业生产及居民生活过程对本地块地下水未造成明显影响,本地块的地下水环境质量无异常。
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地下水样品27项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半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地下水样品1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石油烃:本项目地块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出浓度均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3)地表水
本次调查共计布设3个地表水点位(点位编号:DB1~DB3),每个点位送检1个地表水样品,共计送检3个地表水样品。
地表水调查结果:
pH值:本项目地表水样品的pH值为7.0~7.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重金属及无机物:本项目地表水样品检测重金属和无机物12项(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锌、铁、锰、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中砷、铜、铅、镍、锌、锰、铬等7项有检出;砷、铜、铅、锌检出浓度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IV类标准限值,镍检出值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锰检出值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地表水样品27项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半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地表水样品1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石油烃:本项目地表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出浓度均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4)底泥
本次调查共计布设3个底泥采样点位(点位编号:DN1~DN3),共计送检3个底泥样品。
底泥调查结果:
pH值:本项目底泥样品pH值范围为6.97~8.02,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中无酸化或碱化土壤。
重金属及无机物:本项目底泥样品共检测重金属和无机物11项(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锌、铬、锰、铁),其中砷、镉、铜、铅、汞、镍、锌、铬、锰、铁等10项有检出;砷、镉、铜、铅、汞、镍检出浓度均低于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锌、铬、锰检出浓度均低于DB4403/T 67-2020二类用地筛选值,铁检出浓度低于根据导则HJ 25.3-2019等文件开展风险评估推导得出的第二类用地土壤风险控制值。
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底泥样品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27项均未检出。
半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底泥样品中共检测半挥发性有机物14项,其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有检出,检出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
石油烃:本项目底泥样品中检测了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地下水部分点位铁和锰不符合IV类标准,经过计算人体健康风险较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发〔2017〕72号)中规定:“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本调査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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