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28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批文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批复情况 |
南政务(生态)横环审〔2024〕7号 | ****年产2000吨木炭生产项目 | **** | 批复见附件 |
联系电话:0771-****070
联系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374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服务局关于****年产2000吨木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政务(生态)横环审〔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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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的《****年产2000吨木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横州市马岭镇南新****制品厂北面厂房(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6.6398亩(折4426.52平方米),车间一间(占地面积约4196㎡),内划分原料区、生产区、加工区、成品区等,建设一条机制炭生产线,年产机制炭2000吨。(详细建设内容及规模详见报告表)。
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5%。
二、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
(一)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原料卸料、堆存及上料过程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制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炭化废气引入燃烧室燃烧后经同一套喷淋塔+****设备处理达标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混合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二)运营期喷淋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
(三)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须按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服务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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