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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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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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专用设备)便携式全液压钻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公司

地 址:**市**区玉阳街六里12、14号

被投诉人:广****地质队,**八桂****公司

地 址:**市**区七里桥路88号,**市**区亭江路59号(白沙汽车主题公园)综合楼二层B201-1号商铺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15****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材后,2024年7月30****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对质疑事项1回复不满意(详见1质疑的答复函),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响应文件提供的2023年****公司2023年有营收(详见附件2“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公司,营收的收入,均完****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涉税信息显示交税为零元,涉税信息是税务单位自助打印机交税情况的凭证,缴税为零,投诉人根据《****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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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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