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地铁19号线五联地铁站E口附属上盖用房7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91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18 |
出租底价 | ****3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林先生 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2327、0571-****5596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房产、土地资产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集团****公司授权出租方对出租标的进行招商、租赁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租赁房屋位于**市**区地铁19号线五联地铁站E口附属上盖用房,租赁面积为2307㎡,****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交易服务费。 3、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2307 | ||||
租赁期 | 7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3个月,在第二期租金中结算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二年递增1%,第三年起每年递增3%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三个月租金标准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根据租赁房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件载明,租赁房屋规划用途为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建设内容为轨道交通附属配套用房。如因租赁房屋规划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管理局办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在租赁期内,不得将租赁房屋整体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租、转让、转包、转借、交换承租权、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或与第三方合资、**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6)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另行通知承租方办理租赁房屋的交接手续,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成立2年(含)以上。【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报名****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证载成立时间截至2024年7月31日之日满2年(含),****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2年的,出具函件****商行****机关相关证明文件。】。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黄经理 | 联系电话 | 0571-****156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3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