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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
经研究,对 **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充招投标工程 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在10.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第16条:“中标单位未按要求365日历天内完工,延迟完工1天罚款中标金额的2%。”前后不一致,现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180日历天为准。 2、此澄清不影响文件编制,其它内容不变。 |
**谷****集团****公司(******公司) |
2024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