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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自然**部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8日 |
标 题:自然**部关于**至**港公路(**至 **段)(**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自然资函〔2024〕488 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自然资函〔2024〕488 号
****人民政府:
《关于**至**港公路(**至**段)(**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24〕13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47.1491公顷 (其中耕地52.6873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5.8137公顷)、未利用地0.15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0.3787公顷; 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4768公顷转为建 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49.1556公顷,****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至**港公路(**至**段)(**段)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 自然**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 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区应督促****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区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 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 块。
四、你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生态保护修复,着力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部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