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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区政府批准同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483.72平方米土地进行收回,该宗地位于**市**区玉**庄以东、新**路以西、虎峰大道以南、幸福社区以北(原**高原之宝****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证书号:藏(2024)**区不动产权第****020号,宗地面积为4000平方米,其中收回土地面积483.72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相关权利人对收回土地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到******草原局提出异议登记。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草原局
联系方式:089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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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