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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相关规定,2024年10月29日,****在**市主持召开了**城际铁路联络线****新机场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
现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单位在验收合格后,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监测单位:****
建设地点:**市/**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