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研究院****中心棉花产业集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开发区(**区)高新街217****广场29层B座2910室
被投诉人1:**巴音郭楞蒙****研究院
地址:******市英下路
被投诉人2:**华域建设工程****公司
地址:******市香梨大道33号盛府丽苑48栋3层1-2号
四、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华域建设工程****公司于2024年9月5****研究院****中心棉花产业集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1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详细评审-技术部分50分:2、标注▲项的技术参数要求共22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9.6分,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1.8分,扣完为止(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技术参数中已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以技术参数要求为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存在特****公司所有,控标意向明显。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清单及参数,“核心产品”第19项美国进口产品,具有唯一性及指向性。第19项 便携式光**用分析仪 为美国Licor公司Li6800型仪器。存在用进口产品其特定参数的唯一性控标,限制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
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因素未设置特定资质条件,标注▲项的技术参数为核心重点参数,评分设置未违反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共25项,其中第19项便携式光**用分析仪,包含7项标▲项技术参数,通过查阅**华域建设工程****公司2024年6月26****公司发出的便携式光**用分析仪核心参数《设备参数咨询函》****公司的回复函,内容均包含7项标▲项技术参数。
该项目于2024年9月18日开评标,共有四家投标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四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偏离表”中便携式光**用分析仪的参数偏离情况均为无偏离或正偏离,四家投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品牌型号各不相同,且中标供应商便携式光**用分析仪的品牌型号也并非投诉人提出的“美国进口的Li6800型”型号。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项目采购需求论证意见、设备参数咨询函、设备参数回复函、评审记录、投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符合相关规定,未设置特定资质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符合上述情形,且四家投标供应商“第19项 便携式光**用分析仪”投标产品品牌型号各不相同,不存在投诉人所称指定一个品牌型号产品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