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延津县文岩渠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延环审[2024]23号

审批
河南-新乡-延津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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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文岩渠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延环审[2024]23号
发布时间:2024-11-01 15: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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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文岩渠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延环审[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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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环评工程师陈昊远主持编制完成的《**县文岩渠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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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