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地块
占地面积:1383.10m2
地理位置:桂山岛****侧
土地使用权人:****政府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国有闲置用地
未来规划:文化设施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公司
调查缘由:调查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据《****环境局 ******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规定,首次供地的“一住两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一)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0月。调查地块现为国有闲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调查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用地,未进行利用,地块内长满植被,期间不存在工业企业,地块内不存在堆放生活和建筑垃圾的情况。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不涉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无潜在污染源。
(二)调查地块周边100m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的用地性质主要以市政道路、民宅建筑为主,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未有工业企业存在。因此,调查地块周边相邻区域也不存在潜在污染源。
(三)调查单位委托****于2024年10月25日在调查地块设置了3个快筛点位。现场快筛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含量未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辅助说明该地块土壤含重金属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物质极少。
(四)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参照《****环境局 ******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内容,调查地块及周边相邻地块满足以下要求:
1、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
2、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水、废液、固废、危废的泄漏、倾倒或填埋)。
3、经现场踏勘,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
4、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已有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
5、外来填土检测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三、调查结论
《****环境局 ******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我司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历史卫星影像等分析确认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周边区域也不存在可能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的污染源。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4.2.1条、《**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编号:****生态)和**市的有关规定,认为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可接受,仅需开展第一阶段书面调查,无需进一步开展布点采样调查,调查活动结束。
经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可作为文化设施用地进行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