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三)
工程名称 | **区配电抢修工区配套用房(施工)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3.2.6项目负责人更换的其它约定中第(2)点的内容修改为“当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在执行合同中玩忽职守、不能胜任或做出了一些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违法等不称职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他人接替工作。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就任,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本项承包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20万元/次(视不称职行为严重程度由发包人进行考核,不能胜任的考核10万元/次,玩忽职守、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等考核15万元/次,违法乱纪等考核20万元/次,不称职行为严重程度以发包人最终解释为准)”,招标文件中涉及此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3.2.6项目负责人更换的其它约定中第(3)点的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履行批准程序更换项目负责人仍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承包人履行批准程序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责任豁免情况:当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原因或发包人认可的其它特殊合理原因(需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以发包人最终解释为准),导致长时间无法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履行项目负责人变更审批手续后,可以豁免承担本项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涉及此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 三、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开标时间均由“2024-11-05 10:15:00”修改为“2024-11-08 10:15:00”,招标文件中涉及此时间的均作相应修改。 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三)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对各投标人均具约束力,上述约定内容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附件、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不一致的,以本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三)约定内容为准。 | ||||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1月05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1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