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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11-04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4日 2024年11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141
电子邮箱:hbkfk2018@zb.****.cn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实验室项目 | **** | **高新区齐桓路与尚功路交叉口路东鲁中国际检测产业园A2座4楼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市高新区齐桓路与尚功路交叉口路东鲁中国际检测产业园A2座4楼。拟投资300万元,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实现年检测士壤样品5000份、水样样品10000份、废气样品15000份、噪声检测9000次的规模。 | (一)废气污染防治。项目废气主要为项目分析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各产生废气的工序要采取有效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相关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 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1限值要求。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有组织四氯化碳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氨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限值要求。 要切实加强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标准》(GB 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四氯化碳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限值要求。厂界HCl、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实验器具润洗和二、三次清洗废水经酸碱中和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清洁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光大水务(**)水质净化三分厂深度处理。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处理厂纳管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按照 减量化、**化、无害化 的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试剂瓶、沾染药剂的废包装材料、过期和失效药品、一次清洗废水、废样品等按照危废进行管理。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固、危废贮存场所。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五)严格落实总量及排污许可制度。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信息公开等工作,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六)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 (七)其他要求。制定污染物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志牌等。 | 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