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中心2024年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5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50005-1 采购人(全称): ******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年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二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4-11-01 —— 2025-10-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中心各类车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皮卡19台 、水车29台(含洒水车20台、清扫车8台、降尘车1台)、货车19台、高空车2台、粉碎车1台、二轮电动车20台, 三轮电动车73台 、四轮电动巡逻车6台 2、在车辆设备的维修保养或大修过程中,为确保车辆设备维护保养或大修质量,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派专人至维护保养地点察看设备维护保养及大修情况; 3、车辆设备在实施维修保养过程中,及时进行记录并汇总提供给采购方作为项目完成验收的依据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车辆维修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设备所在地名称、车牌号;设备型号及参数;故障现象;中标人及采购人双方负责人;维修日期等信息: 2)保留车辆设备维修过程中的图片或相关资料,结算付款时作为附件附后; 3)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应进行详细记录。 4、乙方负责为其派出的维修技术人员购买保险。 5、乙方负责已拆除产品在维修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6、乙方加强维修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所有维修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期内服务工作过程中所有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公务车,未经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乙方负责。 8、提供优先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整车大修不超过15天,发动机大修不超过7天,其他维修项目3天内完成。如确因使用进口配件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管理部门(物资采购科)联系,并取得同意。 9、车辆设备保养时间由乙方即时汇报给甲方。 10、乙方不得将车辆转场维修。 11、维修场地位于**市**区******公司10栋。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公司**市**路支行(****:589****4994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1、本项目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维修服务结算清单》(含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管理费、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等)。2、以月为单位并综合日常考核每两个月结算一次,按实结算,合同结算总金额不超过项目年度预算;(其中工时费、材料管理费不得超过成交供应商投标承诺的优惠率,材料价格根据开事【2022】6号文确定的中介机构审定的材料价为支付依据(含税);费用结算方式=工时费单价上限值*(1-优惠率)*工时量+已审定的审核材料价格*【1+(1-优惠率)*材料管理费上限值】。双方结算无异议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并送达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付款。本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GB/T32007-2015《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等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车辆停产等类似情况出现,导致市场无原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需经甲方同意认可。 3、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低于中华人民**国交通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双方进行车辆出厂交接当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乙方无条件免费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要负责及时进行修复。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单位车辆安全事故导致甲方经济、人员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4、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车辆按车辆维修委托书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5、初检 乙方根据车辆维修委托书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6、检修 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采购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甲方报送。 7、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采购人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甲方应在维修服务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中标人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8、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根据车辆维修委托书及维修服务结算清单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根据维修服务考核细则; 维修服务考核细则
注: 1.每分扣款200元;2.逐月进行扣分; 3.连续三个月扣分达到40分,乙方须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至甲方。 3、《维修服务结算清单》、《车辆维修委托书》、《维修记录档案》(包括维修过程图片、更换拆除零部件登记) 4、验收的标准: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考核办法、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3、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5、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6、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7、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付款以**区财政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如甲方已向**区财政申请付款,但实际支付超出上述付款时间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仍须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2、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提交的服务成果不完善、不及时或不合理、未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服务成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违约行为相应款项,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不再支付。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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