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仪采购需求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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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就以下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供应商对项目技术参数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项目名称:监护仪
项目编号: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要求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最高预算(万元)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1 | 监护仪 | 详见附件 | 台 | 5 | 39.00 | 签订合同后30日内 | ****市 |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报价方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报价方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三)报价方需近三年内(截止开标时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上无因违法经营而受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2万元及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在“****管理局”(与所报价产品相关的)上无不良记录。且未在军队采购管理平台黑名单中。采购人同时参考“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查询报价方之间有无关联性。
(四)投标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投标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供应商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投标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供应商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所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即可。
(一)时间: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5:00时至18:00时(**时间,下同)。
(三)方式: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网上递交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以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形式并发至电子邮箱(邮箱号:****@qq.com)。发送文件名格式:(***项目+ ***公司+联系电话)。未在公示期限内提交的,采购人有权视为其无效。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2.供应商身份证明
(1)如为法定代表人,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即可;
(2)如为非法定代表人,则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在职员工证明;
3.供应商所提意见建议需有相关佐证材料;
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https://www.****.cn)”
联 系 人: 柳助理
电 话:185****1797
地 址: ****市
采购组
2024 年 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