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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21********014161G | 建设单位法人:胡盛寿 |
吴春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西** |
**市西**北礼士路167号 |
核医学科改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11-Q8411-综合医院 |
建设地点: | **市西** 京市西**北礼士路167号 |
经度:116.34579 纬度: 39.9235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10-15 |
京环审〔2021〕10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700 |
400 | 运营单位名称:**** |
121********014161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正核****公司 |
****0106MA004KW31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100MA76C6WY9X | 竣工时间:2023-10-2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0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网站公示 |
改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一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项目位于西**北礼士路 167 号,内容为在院区 1 号楼地下一层现状核医学西侧预留场地进行改建,并扩建原有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水衰变池,其中:**核医学 科药物制备场所,新增使用 1 台 18MeV 回旋加速器(非自屏 蔽),制备 F-18 等 5 种正电子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 2.78E+9Bq,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核医学科 PET/CT 场所,新增使用 1 台 PET/CT,使用 F-18 等 5 种放射性药物开展核医学诊断和治疗,日等效最大操作量 1.07E+8Bq,乙 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配套校准用Ⅴ类放射源。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一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药物制备场所使用回旋加速器制备PET药物,包括F-18、N-13、Cu-61、Cu-64和Ga-68。 使用回旋加速器制备PET药物的主要步骤包括回旋加速器打靶制备正电子放射性核素,以及后续纯化放射性核素,放射性药物合成、分装和质检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一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本项目采取了必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如实行分区管理,在各装置机房门口等主要位置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工作信号指示。设置门机(源)联锁系统、门控制开关、停机按钮,固定式剂量率系统、闭路监视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铅防护屏(帘)等,可以防止设备误操作、避免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一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有较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健康体检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随着本项目的建设,将不断完善操作规程、辐射监测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 现有的辐射工作人员均通过了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报告表给出了本项目辐射工作人员配置计划,医院将根据诊疗设备投入数量和相应的人员配置要求,配备必要的辐射工作人员,并在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后持证上岗。报告表提出了放射工作场所配备辐射监测设备计划,如固定剂量率、便携式剂量率、表面污染监测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等,也将配备热室、铅桶、注射窗、铅衣、铅屏风等个人场所防护用品,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一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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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水衰变池,将原来的2个各5m3不锈钢罐更换成2个各18m3的不锈钢罐。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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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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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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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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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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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了必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如实行分区管理,在各装置机房门口等主要位置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工作信号指示。设置门机(源)联锁系统、门控制开关、停机按钮,固定式剂量率系统、闭路监视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铅防护屏(帘)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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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