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县环审〔2024〕29号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审批
河南-濮阳-濮阳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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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县环审〔2024〕29号****
发表时间:2024-11-08

濮县环审〔2024〕29号

关于对濮****填埋场改造飞灰填埋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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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濮****填埋场改造飞灰填埋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濮****填埋场内,该项目为改建项目,将原生活垃圾填埋区2号库区改建为飞灰填埋区,用于填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飞灰固化物。主要建设内容为飞灰填埋区及配套设施,飞灰填埋区占地面积32.96亩,设计建设规模为20吨/天,填埋年限22年,项目建设完成后飞灰填埋库达15.41万m3。项目总投资574.12万元,环保投资85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建成后的信息,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运输车辆行驶在路面上产生的扬尘、填埋作业过程物料卸料堆存扬尘、运输车辆排放的尾气以及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扬尘采取洒水抑尘、密闭袋装卸料且及时覆盖等措施,经采取各项治理措施后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在各厂界的浓度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气体主要来源于调节池、预处理、浓缩液池等构筑物。调节池液面以上覆盖HDPE浮动盖,污水处理系统全密闭,设置有恶臭气体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气体经碱喷淋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的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的H2S、NH3和臭气浓度在各厂界的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填埋区运营期废水为填埋区渗沥液,调节池收****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DTRO和STRO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可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的要求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用水水质要求;处理达标后的废水部分随工程废水在场区内**化利用,其余运至濮****发电厂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用水,不外排入地表水体。污水处理产生的浓缩液用吸污车抽送至濮****发电厂随着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

3.噪声。通过基础减振、墙体隔音,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是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为危险废物,用密闭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厂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六、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环境局****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本批复1-4页每张盖有公章)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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