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苏升****公司年产4000吨钢结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12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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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环建管表****129号
苏升****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联晟****公司编制的《年产4000吨钢结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公司是一家从事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公司,本项目租赁**市**区蔡集镇集南智能制造产业园4#厂房,占地面积14600平方米。****公司原为单纯机加工项目,生产工艺为:下料→组装→焊接→组装→焊接→出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现为提高产品外观和质量,满足不同客户需求,决定新增抛丸、喷漆工序,同时购置抛丸机、水性漆喷涂设备,购买水性漆等原辅材料,建成年产4000吨钢结构件项目。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
本项目打磨、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焊接烟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调漆、喷漆废气经集气罩+水帘柜+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晾干废气经抽风系统(门口设置软帘)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暂存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VOCs物料应全密闭储存、输送,并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建立VOCs物料台账管理机制;活性炭吸附装置必须定期足量更换活性炭,并落实“码上换”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和信息上报,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有机废气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按固废“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要求。
6.全厂设置2根排气筒,雨水、污水排口各1个,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识标牌。按有关要求安装用电监控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自行监测要求,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157t/a、VOCs(以非甲烷总烃以计)≤0.1222t/a;
2.水污染物:废水量≤360t/a、COD≤0.09t/a、SS≤0.072t/a、氨氮≤0.0126t/a、TP≤0.00144t/a、总氮≤0.0126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确需**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生态环境局负责,****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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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项目备案号:2212-321302-89-05-590715
抄送:宿****人民政府,****环境局,****执法局、****监测中心、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