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池州金财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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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金****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金****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网上申报材料已收悉。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关于全面推行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池财会〔2021〕104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授予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为:DLJZ341********009。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为孙芒芒,承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为包鸿、章红玉。公司办公地址为**省**市**区杏花村街道浦西**55幢门面房3楼。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四、你公司应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在**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cn)完成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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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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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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