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审批
江苏-苏州-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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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市)
发布日期: 2024-11-12 18:2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扩建齿轴及新增配套热处理工序项目

**省**市花桥镇逢星路1358号

****

**奥****公司

企业拟投资1050万元,在**市花桥镇逢星路1358号现有厂房的闲置区域进行扩建,新增年产齿轴48万件/年,****建设处理能力为60万件/年的齿轴热处理工序。

1.本项目清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液经废液回用系统(浮油分离+pH调节+蒸发浓缩+生物氧化水解MBR系统)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段,浮油、浓缩液、污泥作为危废处理,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热处理工段清洗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热处理渗碳/碳氮共渗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氨、甲醇、一氧化碳及淬火、回火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经集气罩统一收集至一套“油烟净化+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集中收集至一套设备自带的湿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甲醇、颗粒物、一氧化碳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氨及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昌美盛精密机械****公司汽车门锁配件、蛋糕杯加工项目

**市陆家镇**路10号3号房、5号房

昌美盛精密机械****公司

**绿****公司

为适应市场发展,企业拟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于**市陆家镇**路10号3号房、5号房进行投资建设项目,租赁******公司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年加工汽车门锁配件30万件/年、蛋糕杯100万件/年。

1.项目实施后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处理厂,****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5号房注塑成型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3号房注塑成型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丝印、粉碎废气经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界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