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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因此,我公司按照该要求对“****第十一次改扩建项目”作出以下公示:
建设内容:****第十一次改扩建项目位于**省******中心经纬度:东经113°34′48.470″,北纬23°04′29.490″),项目占地面积2147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1400平方米,年加工生产特种浮法玻璃16.6万t/a(其中在线Low-E镀膜玻璃90228.6t/a、超白玻璃34633.2t/a、优质深加工原片玻璃41468.7t/a)、太阳能超白玻璃16.6万t/a、外购玻璃原片1008万m2/年、2~2.5mm光伏玻璃510万m2/年、2.0mm玻璃全钢化540万m2/年、太阳能玻璃(客供)丝印180万m2/年、新型光伏玻璃1200万m2/年(其中太阳能超白玻璃镀膜面积2874万m2/年、2~2.5mm光伏玻璃镀膜面积750万m2/年、新型光伏玻璃(双玻组件)540万m2/年和外购玻璃原片镀膜面积1368万m2/年)。于2023年1月11****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东环建〔2023〕280号)。
竣工日期:相关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已经于2024年11月13日建成,现进入调试。
调试的起止日期: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月24日。
公示期间,对建设项目有异议、疑问或建议的公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联系人:熊子琳
联系电话:136****1542
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