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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司55%股权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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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16,500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4-11-14 |
网络竞价 |
1、据评估报告载:(1)标的企业申报评估范围内有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企业承诺该部分资产属于其所有。对于该部分资产,其面积是企业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报的,对企业申报面积,评估人员进行了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行评估,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共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评估结果应根据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进行调整。具体详见评估报告;(2)标的企业申报的南盘公路和新总库外公路、**县****公司申报的库房公路、**市****公司****公司申报的库房公路、**市****公司****公司申报的望子山仓库公路,标的企业承诺该类外部道路工程为其所有。(3)评估范围内位于**市茶垭乡李家沟的两宗土地证载权利人为**省******公司,但实际已被村民私自修路占用十多年,多年协商沟融未果,于评估基准日仍被占用中,被评估单位预计未来无赔偿,故本次评估值为零,特提请投资人注意;(4****公司部分资产涉及租赁事项,具体详见评估报告;(5)根据《**省******公司关于**市顺兴****公司股权变更的声明》《**市鑫顺****公司章程》约定,**市顺兴****公司****公司、**市顺兴****公司****公司、**市顺兴****公司****公司、**市鑫顺****公司****公司由**永生实控并享有100%权益,根据《**省******公司与****华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市****公司****公司、**市****公司****公司由**永生实控并享有92%权益,与工商情况不一致,特提请投资人注意(具体明细详见评估报告);,2、标的企业或存在职工纠纷、未决诉讼等情况,特提请投资人注意。,3、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2)2023年度审计报告;(3)近期财务报表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原股东除外)。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充分了解民用爆破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对于股东有无特殊要求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公司章程的规定;③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主体资格,能否满足入股民用爆破行业等要求,决定是否申请受让,并自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2、****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转让方联系人:任经理;联系电话:139****3301)后,方****交易所的备查文件。3、意向受让方待**联交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4950万元汇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4、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6、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8、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9、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