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发布了《****关于2024年度面向**区户籍在册轮候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告》。认租申请截止后,****对提交申请的20566户认租家庭认租资格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认租家庭审核结果
经核查,合格认租家庭共19749户,不合格认租家庭共817户(详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和方式
从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1日,****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信息校正
认租家庭如发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对驳回认租申请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地址详见下文)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认租家庭认同本次公示信息,并且不再申请复核。
四、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或**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投诉举报电话:0755-****7770,书面材料受理地址:**市**区**街道清湖路10****工业园3栋108A室。
**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五、重要提示
(一)认租家庭如需放弃本次认租,应于2024年11月15日9:00至2024年11月21日18:00在线提交撤销本批次认租申请。具体操作路径:****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撤销公共租赁住房认租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2023年8月1日后(包含8月1日)提交轮候申请且无有效收入财产核对报告的在册轮候人,未在认租期间提交系统申请、未按要求到指定地址提交材料、经核对超过收入财产限额的取消配租资格。
(三)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将依据《**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人口数、户籍、婚姻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如已选定住房的,将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五)认租家庭因离婚、死亡等原因导致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减少,认租的意向房源包含符合其实际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的,列入选房名单,但其仅能选择符合其实际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未认租符合其实际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的,不列入选房名单。
(六)此次公示的合格认租家庭,如是经相关部门核实证明的特殊家庭且在本次认租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2日18:00)前已在轮候信息平台完成特殊情况登记的,若公示信息中无相关信息,请在本次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租家庭认同本次公示信息。
(七)公示结束后,选房通告和****政府在线网站发布。具体时间安排以正式公布的为准。
(八)****联系地址:**市**区**街道清湖路10****工业园3栋108A室。电话:0755-****7770,接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附件:1.2024年度**区户籍在册轮候人认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合格名单
2.2024年度**区户籍在册轮候人认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不合格名单
****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