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国资、海洋渔业、金融管理、城管、数据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及公共**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心及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省委巡视**我市自查发现问题及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等实际情况,本着“立行立改”精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减免投标保证金
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1000****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差异化缴纳
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与投标保证金挂钩机制,加强信用综合评价和结果运用,及时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免责
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因为减缴、免缴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对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减免相关条款,并约定当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应当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明确需补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时限及未按期补缴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即视为承诺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负有责任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限时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期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为招标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四、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发挥积极成效。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国资监管机构应鼓励国有企业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中心及分中心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完善公共**交易电子档案建设,加强与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合同履约等信息共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跨区域、跨平台互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8年11月29日止。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委员会
****信息化局
****建设局
****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
****水利局
****商务局
****政府****委员会
****渔业局
****管理局
****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县(市、区)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国资、海洋渔业、金融管理、城管、数据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及公共**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心及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省委巡视**我市自查发现问题及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等实际情况,本着“立行立改”精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减免投标保证金
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1000****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差异化缴纳
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与投标保证金挂钩机制,加强信用综合评价和结果运用,及时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免责
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因为减缴、免缴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对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减免相关条款,并约定当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应当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明确需补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时限及未按期补缴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即视为承诺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负有责任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限时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期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为招标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四、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发挥积极成效。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国资监管机构应鼓励国有企业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中心及分中心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完善公共**交易电子档案建设,加强与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合同履约等信息共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跨区域、跨平台互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8年11月29日止。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委员会
****信息化局
****建设局
****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
****水利局
****商务局
****政府****委员会
****渔业局
****管理局
****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县(市、区)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国资、海洋渔业、金融管理、城管、数据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及公共**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心及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省委巡视**我市自查发现问题及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等实际情况,本着“立行立改”精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减免投标保证金
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1000****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差异化缴纳
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与投标保证金挂钩机制,加强信用综合评价和结果运用,及时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免责
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因为减缴、免缴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对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减免相关条款,并约定当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应当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明确需补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时限及未按期补缴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即视为承诺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负有责任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限时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期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为招标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四、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发挥积极成效。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国资监管机构应鼓励国有企业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中心及分中心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完善公共**交易电子档案建设,加强与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合同履约等信息共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跨区域、跨平台互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8年11月29日止。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委员会
****信息化局
****建设局
****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
****水利局
****商务局
****政府****委员会
****渔业局
****管理局
****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县(市、区)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国资、海洋渔业、金融管理、城管、数据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及公共**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心及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省委巡视**我市自查发现问题及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等实际情况,本着“立行立改”精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减免投标保证金
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1000****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差异化缴纳
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与投标保证金挂钩机制,加强信用综合评价和结果运用,及时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免责
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因为减缴、免缴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对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减免相关条款,并约定当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应当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明确需补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时限及未按期补缴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即视为承诺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负有责任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限时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期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为招标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四、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发挥积极成效。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国资监管机构应鼓励国有企业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中心及分中心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完善公共**交易电子档案建设,加强与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合同履约等信息共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跨区域、跨平台互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8年11月29日止。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委员会
****信息化局
****建设局
****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
****水利局
****商务局
****政府****委员会
****渔业局
****管理局
****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县(市、区)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国资、海洋渔业、金融管理、城管、数据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及公共**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心及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省委巡视**我市自查发现问题及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等实际情况,本着“立行立改”精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减免投标保证金
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1000****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差异化缴纳
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与投标保证金挂钩机制,加强信用综合评价和结果运用,及时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免责
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因为减缴、免缴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对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减免相关条款,并约定当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应当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明确需补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时限及未按期补缴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即视为承诺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负有责任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限时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期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为招标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四、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发挥积极成效。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国资监管机构应鼓励国有企业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中心及分中心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完善公共**交易电子档案建设,加强与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合同履约等信息共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跨区域、跨平台互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8年11月29日止。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委员会
****信息化局
****建设局
****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
****水利局
****商务局
****政府****委员会
****渔业局
****管理局
****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县(市、区)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国资、海洋渔业、金融管理、城管、数据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及公共**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心及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省委巡视**我市自查发现问题及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等实际情况,本着“立行立改”精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减免投标保证金
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1000****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差异化缴纳
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与投标保证金挂钩机制,加强信用综合评价和结果运用,及时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免责
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因为减缴、免缴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对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减免相关条款,并约定当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应当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明确需补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时限及未按期补缴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即视为承诺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负有责任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限时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期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为招标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四、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发挥积极成效。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国资监管机构应鼓励国有企业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中心及分中心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完善公共**交易电子档案建设,加强与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合同履约等信息共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跨区域、跨平台互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8年11月29日止。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委员会
****信息化局
****建设局
****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
****水利局
****商务局
****政府****委员会
****渔业局
****管理局
****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