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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经审查,我 局 拟对受理******公司**县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做出批复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容已在 ****生态环境厅 首页公告,公示期自信息发布起 7 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792-****219
通讯地址:****环境局
邮编:332700
提示:本系统提供互联网发布的公示页面,如有需要请复制地址。http://111.****.203:8000/jxout/syssp/gs/gs!ypzgsView.action?gstype=1 dataid=db055922ed0143cb99dee6b2f33b4814 operate=readonly
关于******公司**县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的批准公告 | |||||
彭环评〔2024〕21号 | |||||
2024-11-15 | |||||
21.源宏恒塑料粒子项目批复.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