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拍卖-公告 | 所属行业:其他设备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4-11-28 | 发布时间:2024-11-12 |
开拍时间:2024-11-28 10:00
****管理人
关于拍卖****所有的机械设备的
公告
****管理人将于2024年11月28日10时至2024年11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管理人,监督单位:****法院,网址:https://susong.****.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6项的职责在破产强清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2.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拍卖标的物详情》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次拍卖标的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与管理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为****所有的61台机械设备,设备情况详见浙正大评字【2024】第807号评估报告及标的物介绍。
评估价:1,165,380.00元,起拍价:9,32,304.00元,保证金:180,000.00元,增价幅度:2,000.00元。
特殊说明:
1.本次拍卖的设备均按现状拍卖,无法保证一定能正常使用。
2.本次拍卖的设备的型号、数量根据现场盘点获得,具体以现场交接为准;如拍卖时数量发生变化,管理人不承担有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3.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新旧程度及能否使用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管理人不负责标的物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管理人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等资料。
4.本次拍卖的设备现存于**市兰江街道秋菱路7号,公告的内容和照片仅供参考,其他隐性的信息或损失管理人无法查知,具体以实物及实际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5.拍卖标的物成交后买受人自行提取,管理人不负责寄递、运输。
6.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视为已完成交接手续。
7.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1月25日前与管理人联系(联系方式:152****1567)。
三、咨询看样
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日止(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内)接受咨询,看样时间统一定于2024年11月25日下午14时,有意者请直接发送短信至“152****1567”预约看样(短信内容:设备看样+姓名+联系方式),看样当日不接受报名,请提前一天报名。
四、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3.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
1.本标的物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2.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七、拍卖延时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八、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1.本次拍卖所涉及的税费,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
2.如买受人在竞买成功后,届时交付拍品可能涉及的人工费、快递费、搬运、维修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无关。
3.平台收取的软件服务费由自行买受人承担。具体收费说明、收费条件、收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详见平台发布的“破产软件服务费介绍”,与管理人无关。
九、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破产强清平台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本标的物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
拍卖余款应在2024年12月6前付清,余款可直接在淘宝平台中缴纳****银行账户【户名:****管理人,开户银行:****公司****支行,账号:86021********3059】
3.债务人财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司法网拍平台的软件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悔拍后不支付软件服务费而产生诉讼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予负责。
十、拍品交付
1.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经管理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破产管理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2.拍卖成交确认文件签署后视为已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清点,买受人应于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当日领取标的物,逾期不领取导致标的物损毁、灭失等后果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十一、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3.参照法释〔2016〕18号《****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破产强清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4.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
管理人咨询电话:152****1567
淘宝技术咨询:400-****-2870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本管理人咨询。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破产企业信息
破产企业名称
****
标的物介绍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浙正大评字【2024】第807号资产评估报告]
标的名称 | ****所有的61台机械设备 |
标的所有人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9月3日 |
评估价 | 1,165,380.00元 |
标的物详情 | 1、自动翻包机17台 2、手工成型机7台 3、炼胶机2台(16寸) 4、三辊出型机2组 5、蒸汽硫化机4台(6*2) 6、蒸汽硫化机4台(4*3) 7、蒸汽硫化机10台(4柱) 8、螺杆机3台 9、螺杆机1台(1050公斤,已报废) 10、1120压延机1台 11、电加热硫化机2台(4柱) 12、硫变仪1台 13、门尼检测仪1台 14、环保设备1台(DXC-180) 15、环保设备1台(DXC-2200) 16、架空输送带1条 17、翻包机1台(22寸,已报废) 18、翻包机1台(10寸,已报废) 19、翻包机1台(12寸,已报废) |
权利限制情况 | 有抵押 |
提供的文件 | 《拍卖成交确认书》 |
存放位置 | ****开发区秋菱路7号 |
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 1、本次拍卖所涉及的税费,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 2、如买受人在竞买成功后,届时交付拍品可能涉及的人工费、快递费、搬运、维修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无关。 |
拍卖须知
****管理人将于2024年11月28日10时至2024年11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管理人,监督单位:****法院,网址:https://susong.****.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网上拍卖有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为****所有的61台机械设备,目前存放于**市兰江街道秋菱路7号,设备情况详见浙正大评字【2024】第807号评估报告及标的物介绍。拍卖标的对应的资产外观、结构、使用状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标的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使用状况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四、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管理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法院《****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并添加至破产强清平台后台系统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破产强清平台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后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以后24小时以内自动解锁。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保证金支付帮助:https://www.****.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4年12月6日前付清拍卖余款,余款可直接在淘宝平台中缴纳****银行账户【户名:****管理人,开户银行:****公司****支行,账号:86021********3059】
十一、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经管理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破产管理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拍卖成交确认文件签署后视为已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清点,买受人应于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当日领取标的物,逾期不领取导致标的物损毁、灭失等后果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可提请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司法网拍平台的软件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悔拍后不支付软件服务费而产生诉讼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管理人咨询电话:152****1567
淘宝技术咨询:400-****-2870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