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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现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清单等信息予以公示(行政执法权限梳理表附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执法区域:**县(全县范围) 执法领域:自然**(土地、矿产) 联系电话:0713-****665 **** 2024年11月13日 ****行政执法权限梳理表 | ||||
行政执法类别 | 合计(项) | 权限具体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行政处罚 | 5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 |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 |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 |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 |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 | |||
行政处罚 | 53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 | |
对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 | |||
对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
对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 【法规】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第40号)第七十三条。 | |||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为的处罚 | 【法规】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缴纳的费用行为的处罚 | 【法规】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法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一条。 | |||
对未按照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行为的处罚 | 【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条394号)第四十四条。 |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存备用金的处罚 | 【规章】 《**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98号)第十六条。 | |||
行政处罚 | 53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补偿费的处罚 | 【法规】 《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四条。 | |
对采取伪报矿种,藏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补偿费的处罚 | 【法规】 《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五条。 | |||
对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处罚 | 【法规】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 | |||
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处罚 | 【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 |||
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法律】 《矿产**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法律】 《矿产**法》第四十二条。 【法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 | |||
对无证采矿的处罚 | 【法律】《矿产**法》第三十九条。 【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 | |||
对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法律】《矿产**法》第三十九条。 【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省矿产**开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 |||
对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处罚 | 【法律】《矿产**法》第三十九条。 【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省矿产**开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的处罚 | 【法律】《矿产**法》第四十四条。 【法规】《矿产**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省矿产**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 | 【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法规】《**省矿产**开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
对擅自边探边采的处罚 | 【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内第240条)第二十七条。 | |||
行政处罚 | 53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法规】《**省矿产**开采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 |
对不接受年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法规】《**省矿产**开采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 |||
对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法律】《矿产**法》第三十九条。 【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省矿产**开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 |||
对无证勘查或越界勘查的处罚 | 【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对不按照《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对非法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处罚 | 【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对擅自印制、伪造、变造、冒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 【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十二条。 | |||
对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法规】《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对擅自印制、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省矿产**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对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 【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
对违规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 |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 | 53 | 对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
对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 | |||
行政许可 | 2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法规】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法规】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 |||
临时用地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法规】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九条。 |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五条 。 【法规】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条。 | |||
行政许可 | 25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二十二条 【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五条 |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二十二条。 【法规】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开采矿产**划定**范围批准 | 【法律】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五条。 【法规】《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条。 |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二十二条。 【法规】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第五条。 |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法规】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条。 |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法规】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 |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法规】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四条。 |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法规】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二条。 |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二十二条。 【法规】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条、第六条。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法规】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第十七条。 |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
行政许可 | 2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68号)第二条。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 【法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三条。 | |||
行政强制 | 4 |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建筑 | 《**省国土**监督检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代为组织复垦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 。 | |||
对不缴或欠缴矿产**行政收费的加收滞纳金 |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达不到标准的组织重新治理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 |||
行政检查 | 8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 | |
对辖区内矿产**开采的检查 | 《矿产**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省矿产**开采管理条例》第三条。 | |||
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
地质勘察活动的检查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 | |||
行政给付 | 无 |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无 | |||
合计(项)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