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细化表)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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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细化表)
2024-11-19 14:39:43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是否为上级下放权限(如果是,请在备注中备注下放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权限内矿产**开采许可、许可证补办 行政许可 ******局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修正)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2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


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行政许可 ******局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


4 权限**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 ******局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5 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局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6 权限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局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7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局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


8 权限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局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


9 权限内变更规划条件许可 行政许可 ******局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


10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违法主体


11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


违法主体


12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法主体


13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法主体


14 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法主体


15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违法主体


16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法主体


17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


18 对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违法主体


19 对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法主体


20 对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法主体


21 对《**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法主体


22 对《**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法主体


23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列》第三十二条 《**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法主体


24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主体


25 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三十七条


违法主体


2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三十八条


违法主体


2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三十九条


违法主体


28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四十一条


违法主体


29 对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四十二条


违法主体


3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四十三条


违法主体


31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法主体


32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违法主体


33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法主体


34 对《**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土地登记条例》(1997年发布)第三十条

违法主体


35 对《**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土地登记条例》(1997年发布)第三十一条

违法主体


36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法主体


37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


38 对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



违法主体


39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主体


40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法主体


41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法主体


42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法主体


43 对无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法主体


44 对 《**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法主体


45 对开采矿产**造成地质灾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法主体


46 对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法主体


47 对 《**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


48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违法主体


49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违法主体


50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违法主体


51 对《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违法主体


52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条


违法主体


53 ****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


违法主体


54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


违法主体


55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


违法主体


56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违法主体


57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条


违法主体


58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违法主体


59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法主体


60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法主体


61 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


62 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法主体


63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违法主体


64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违法主体


65 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法主体


66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法主体


67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违法主体


68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违法主体


69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法主体


70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法主体


71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法主体


72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违法主体


73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
违法主体


74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违法主体


75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国有关部门、单位**,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违法主体


76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违法主体


77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法主体


78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违法主体


79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法主体


80 对《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法主体


81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法主体


82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法主体


83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违法主体


84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



违法主体


85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法主体


86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法主体


87 对《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法主体


88 对《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违法主体


89 对《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



违法主体


90 对《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法主体


91 对《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法主体


92 对《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七条



违法主体


93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法主体


94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法主体


95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法主体


96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法主体


97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法主体


98 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违法主体


99 对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擅自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测绘条例》第三十条

违法主体


100 对违反规定,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或者无测绘作业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法主体


101 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法主体


102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法主体


103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主体


104 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主体


105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法主体


106 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法主体


107 对《**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法主体


108 对《**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法主体


109 对《**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法主体


110 对《**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局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法主体


111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行政强制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法主体


112 土地闲置费征收 行政征收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


113 耕地开垦费征收 行政征收 ******局

《**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


114 土地复垦费征收 行政征收 ******局

《**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


115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局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116 采矿权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出让收益) 行政征收 ******局


《财政部国****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关于国土**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财政部国土**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财政部、国土**部关于印发》(财综[2017]35号
生产经营单位


117 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 行政确认 ******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责任单位


118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权利人


11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确认 ******局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


120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


121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局
《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


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122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行政检查 ******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123 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测绘成果质量


124 对《**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局

《**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125 对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局

《**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


126 对《**省矿产**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局

《**省矿产**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

违法主体


127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局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128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局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129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局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


13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其他类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


131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的审查 其他类 ******局

《**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


132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其他类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


133 矿业权抵押备案 其他类 ******局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人


134 对测绘任务的备案登记 其他类 ******局

《**省测绘条例》第十七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


135 矿产**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备案 其他类 ******局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 矿产**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13号)
采矿权申请人、土地复垦义务人


136 测绘成果汇交 其他类 ******局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


137 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核 其他类 ******局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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