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4〕261号
**省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24MA2Y6RT53G
住所:**省**市****园区东路5号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省金****公司****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园区东路5****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园区B02栋的沉铜生产线东北角收集沟腐蚀形成泄漏点,现场存在清洗设备废水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直接从该泄漏点进入****园区雨水总管,最终排入岩前溪,现场对该泄漏点外泄水进行采样,经监测结果显示,泄漏点外泄水中污染物总铜浓度为76.4mg/L(标准≤0.5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9月14日,由你公司环保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保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24年9月14日,由你公司环保员提供的关于**省金****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审[2020]525号)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信息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公司的环评、验收及排污许可登记情况;
4.2024年9月14日,****(**)提供的采样取证登记表1份,证明****公司环保员的见证下完成;
5.2024年9月27日,****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武环监[2024]27号),****公司泄漏点外泄水超标;
6.2024年9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4年10月10日,由**市******执法大队提供的证明1份,****公司近两年内的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8.2024年10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公司完成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武环责改[2024]25号)的整改;
9.**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节选)及计算表,****公司罚款的额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已立案调查,并于 2024 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武环罚告〔2024〕24****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第(三)类案序号1的规定,****公司违法行为共性裁量、个性裁量、修正裁量基准等多方面因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玖佰玖拾柒元整(¥14999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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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