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批准,同意将**月江镇福胜村1、6组,福顶社区14组16.012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6.3911公顷,园地5.2838公顷,林地2.9490公顷,其他农用地1.3887公顷)、0.027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6670公顷,合计17.7067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该批次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领取时间和批准批次名称
批准机关:****政府
批准文号:****
领取时间:2024年11月11日
批准批次名称:**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批次用途
成片开发建设。
三、被征地村组范围、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月江镇福胜村1组拟征收土地4.6398公顷,其中农用地4.5988公顷,建设用地0.0329公顷,未利用地0.0081公顷。
(二)**月江镇福胜村6组拟征收土地12.8295公顷,其中农用地11.2014公顷,建设用地1.6091公顷,未利用地0.0190公顷。
(三****社区14组拟征收土地0.2374公顷,其中农用地0.2124公顷,建设用地0.025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高府规〔2023〕1号)规定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耕地 | 6.3911 | 30.3 | 45.45 |
园地 | 5.2838 | ||
林地 | 2.9490 | ||
草地 | 0 | ||
其他农用地 | 1.3887 | ||
建设用地 | 1.6670 | ||
未利用地 | 0.0271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途径
1.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规定,实行社保安置。
2.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房屋搬迁的,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高府发〔2022〕6号)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方式安置。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服务中心****政府具体实施。
(二)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决定的实施。
(三)本公告时间为三十日。
联系人:严增平,联系电话:0831—****095。
地址:**庆符镇兴盛路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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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