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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简称“招标人”)委托,****加工中心、车床设备采购(招标编号:****)发布澄清公告:
招标公告第三节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三条“3、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项标的物(其中一种或多种)同类型产品的销售业绩,提供业绩合同及对应发票扫描件;”变更为:“3、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项标的物(其中一种或多种)同类型产品的销售业绩,提供业绩合同及对应发票扫描件;(投标人如为标的物经销商,可提供标的物生产厂家销售业绩)”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请各位投标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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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