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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拟募集资金总额 | 视市场募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视市场募集情况而定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7500万元 | ||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 1 | 拟增资价格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拟募集资****公司战略布局,开发建设中煤**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机组工程项目,以及后续配套的风电、光伏项目等项目。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满足本次募集持股比例要求,且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并经增资人确认为最终投资人,则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 1、增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2、最终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原股东****持股变更为80%,引入外部投资方持股20%。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2022-2023无实际经营,无审计报告。 | ||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根据中煤时代****公司对中煤****公司的尽职调查情况和审核意见,中煤时代****公司认为,中煤****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本次增资经过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经过****的审批,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
基本情况 | ||||||
名称 | 中煤****公司 | |||||
住所 | **省**市**市**市**大道13号 | |||||
法定代表人 | 边登鹏 | 成立日期 | 2022-03-24 | |||
注册资本 | 30000.000000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1481MA9KYY7N2F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能量回收系统研发;大数据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再生**销售;再生**加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站;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79 | |||
股权结构 |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项目/年度 | 2023 | |||||
资产总额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营业收入 | - | - | - | |||
利润总额 | - | - | - | |||
净利润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 -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024-10-31 | 23990.580000 | 23990.580000 |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1********00085X6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关于中煤****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成立年限不低于(含)15年(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以2023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投资方近3年持续盈利(合并报告口径,以2021-2023年度审计报告净利润为准); 4、2023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5、意向投资方应拥有“AA+”主体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银行****发改委资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报告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 7、本项目不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型企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参与投资; 8、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本项目征集1家投资方。 2、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交易价格须不低于评估结果。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的溢价部分将计入增资方资本公积。 3、意向投资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交易所(简称“**联交所”)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公告期截止前将保证金【7000万】人民币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银行账户(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意向投资方完成投资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接受增资条件的承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4、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在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并承担费用对增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有其他尽职调查需求的,应向增资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在增资方指定地点查阅相关文件。增资方在本项目资格确认前可以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并有权决定其是否具有参与投资的资格。 5、意向投资方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方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方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7)同意以不低于投资申请书中体现的拟投资单价(每元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进行投资。 6、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递交受让材料的,增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谈判,或直接将投资方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意向投资方递交受让材料的,意向投资方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投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 (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意向投资方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 (5)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6)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8、意向投资方须就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 (1)本方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增资标的出资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认购,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该意向投资行为已获有审批权限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审议通过,不存在内部审批风险; (2)同意并配合增资方对本方进行尽职调查; (3)本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增资款一次性****银行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增资价款,增资价款由**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增资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增资方。 (4)同意增资方有权依据“遴选方式:竞争性谈判”条款做出关于投资方的最终选择,且对增资方的最终选择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9、本次增资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且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最终价格以交易各方签订的增资协议确定为准。 10、意向投资人在成为最终投资人后,须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0.1%(低于1万元的按最低1万元支付****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保证金设定 |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 | 7000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项目公告期内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 (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意向投资方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 (5)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6)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自联交所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将投资方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因素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背景、财务状况、相关项目经验、**优势等; (3)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增资方业务的互补性及协同性强的优先,包括但不限于:能与增资方主营业务形成优势互补与协同效应; (4)合格意向投资方为电力、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投资与经营等相关方向; (5)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增资****政府部门具有良好沟通和协调能力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近5年内与国有企业有股权**成功案例的优先; (7)意向投资方在战略发展、经营理念等方面与增资方的契合程度高的优先; (8)意向投资方为国有背景****公司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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