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含铜物料进行销售的公告
现有含铜物料(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品、产品等)对外公开销售,为保证业务公平公开进行,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一、数量:约700吨毛量。数量为预估数,届时以****公司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二、品质:品质未做详细化验(物料种类较多,品位差异较大),一次性以具有仲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化验结果为准。
三、取制样:买卖双方现场取样,在****公司厂内做水分、制样,买方若不派人参与取样,视同认可卖方取样方式。
四、化验: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仲裁资质的检验机构化验,检验机构由卖方指定。
五、计价方式:由于品质具有不确定性,报价皆以有价元素不同品位对应的不同计价方式确定。
品名:含铜物料:
销售报价表
含铜物料含铜:
以含铜18%为基准,按照合****交易所结算价(15:00收盘结算价)乘以w%,作为基准结算价格。各品位区间的增减累计计算。
含铜品位 | 价格浮动区间 | 含铜品位 | 价格浮动区间 |
15%≤含铜<18% | 品位每降低0.1%,单价降低10元/吨 | 18%≤含铜80% | 品位每增加0.1%,单价增加10元/吨 |
13%≤含铜<15% | 品位每降低0.1%,单价降低30元/吨 | 80%≤含铜 | 增品不增价 |
10%≤含铜<13% | 品位每降低0.1%,单价降低60元/吨 | ||
5%≤含铜<10% | 品位每降低0.1%,单价降低100元/吨 | ||
2%≤含铜<5% | 品位每降低0.1%,单价降低500元/吨 |
含铜物料含金:
含Au≥1克/吨开始计价,按照合****交易所99.95金加权平均价乘以相应的品位计价系数计价(见下表)
金品位(g/T) (g/T) | 计价系数(%) | 金品位 (g/T) | 计价系数(%) | 金品位 (g/T) | 计价系数(%) |
≥1g/t | 80 | ≥7g/t | 84 | ≥30g/t | 88 |
≥2g/t | 81 | ≥10g/t | 85 | ≥40g/t | 89 |
≥3g/t | 82 | ≥15g/t | 86 | ≥50g/t | 90 |
≥5g/t | 83 | ≥20g/t | 87 |
含铜物料含银
含Ag≥20克/吨开始计价,按照合同签订日**华通铂银市场公布的3#银平均结算价乘以相应的计价系数计价。(见下表)
银价格按铜精矿含铜计价同期华通铂银市场公布的 3#银平均结算价乘以国家规定的铜精矿含银对应的系数计价(含税价,税率13%)。
银品位 (g/T) | 计价系数(%) | 银品位 (g/T) | 计价系数(%) | 银品位 (g/T) | 计价系数(%) |
≥20g/t | 72 | ≥500g/t | 77 | ≥3000g/t | 83 |
≥50g/t | 73 | ≥700g/t | 78 | ≥5000g/t | 85 |
≥100g/t | 74 | ≥1000g/t | 79 | ≥7000g/t | 87 |
≥200g/t | 75 | ≥1500g/t | 80 | ≥10000g/t | 88 |
≥300g/t | 76 | ≥2000g/t | 81 | ≥15000g/t | 89 |
六、对买方要求:
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必须具有相应物资的处置资质。
买方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a)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
b)“法人授权委托书”(须有企业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手写签名)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d)自愿参与买方报价、并签订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要求填写完整规范(承诺书见附件)。
七、最终买方确认:
报价单位需对各有价元素计价系数按照报价单格式进行报价,****公司内部控制价,以综****公司内部控制价中的最高价的一家为买方单位,如果出现最高报价相同,则允许二次报价。
基准评价品位:含金、含银、含铜等,以本公告发布的报价单中约定的元素为准。
八、货款支付:
提货前,买方须按照卖方预估价值(预估价值按照最终确定的单价(公告日)和计价系数(以字母代表的系数)及对应的品位和本公告中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本公告中已经明确计价系数的,暂按照含银500g/t、金20g/t及对应的计价系数计算)的400%向卖方支付货款,待最终结算后,多退少补。
买方一经卖方确定,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货款支付及提货业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业务。
九、文件发布方式:**市****公司网站,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其他事项:
1、本次报价,皆以上述计价方式中的英文字母(如w等)所表示的数字及其对应的品质、重量为基本价值测算依据和是否能够成为买方的依据,报价系数允许保留小数点后1位。本次报价皆为含税价格(铜、银的税率为13%)。
2、本次销售的物资,品质差异较大,报价单位签订合同后,不得以品质存在问题等原因为由而不履约。
3、报价单见附件,报价单位自行下载填写,不得更改格式,计价系数必须打印,不得手写,手写视为报价作废。
4、报价前,买方须向卖方支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0万元。收款单位:**市****公司,收款账户:**银行奇山支行816********421005057
5、所有本公告约定的资料均需加盖公章,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市****公司(**市**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B座15层),特快专递寄出时间不得晚于公告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以快递上标明的寄出时间为准),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本业务。买方确认时间不晚于公告截止后7个工作日。联系人:谭业绞 电话:187****6813
6、本公告解释权归**市****公司所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