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川AD43925(**牌BJ7001BPH6-BEV)等53台新能源车辆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58.09114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0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8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码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
转让底价(万元) | 58.091142 万元 | ||
车辆类型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品牌型号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车辆识别代码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登记日期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排量(L) | / | 实际车型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使用性质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
保险险种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保险期至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行驶里程(KM)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
核定载人数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强制报废期止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国融兴华评报字【2024】第030025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部分车辆存在以下情形: (1)本次交易车辆为二手车,部分车辆存在外观局部损坏、零部件缺失、启动异常等的情况(详见车辆信息清单)。本项目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 (2)本次转让的车辆信息表中的“行驶里程、年检日期、保险期至、备注”等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看车、提车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3)本次转让部分车辆有违章扣分、罚款(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4)本次转让部分车辆年检、交强险已过期(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5)本次转让车辆证载权利人为********公司。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邱安 | 联系电话 | 189****7269 |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持**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国****公司;机构联系人:勾垚 010-****4020)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踏勘期间(信息披露期满前3个工作日内)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还需提交由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双方签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二、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0点整,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https://www.****.com/)。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受让方)进行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交易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4)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交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相关服务费的;(6)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7)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8)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五、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时书面承诺:1、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参与本项目报名前,未曾发生过因欺诈、隐瞒、不履行合同约定等行为影响转让**常交易。2、意向受让方已通过现场踏勘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并且已经知晓、认可车辆的现状,公示信息中车辆信息清单涉及的相关参数仅作参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对标的的具体数量、质量、状况等提出异议,按照公告和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各项义务。 六、若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若拍卖成交,受让方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车辆移交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1000元/台的车辆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受让方完成提档/过户手续办理后的14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车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至原支付账户。 八、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交易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九、若车辆过户前存在交通违章(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由转、受让双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发生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若在过户时发现仍有转让方未披露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处理,发生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除此之外,车辆过户及过户后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运输、办理年检费用、购买保险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0.8%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十一、自受让方全额缴纳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车辆接收、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车辆移交清单),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以现状进行移交,移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责任、风险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二、提档/过户期限:受让方为提档/过户手续办理方,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手续由受让方积极推进,转让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受让方提档/过户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受让方应确保按照如下期限完成车辆提档/过户手续: (1)标的车辆总数不超过【20】台的,应于交付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标的车辆总数不超过【60】台的,应于交付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十三、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十四、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十五、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车辆信息清单、承诺函、二手车交易合同、现场车辆踏勘管理办法及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公司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惠明誉 | 联系电话 | 136****6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