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委会,市供销社,****集团、新区集团、国资集团、****集团、古厝集团、左海集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23〕9号)、《****办公厅、****办公厅****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文件要求,****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工作,****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商贸流通体系。****商贸中心、****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改扩建废****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中心,拓展再生**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中心、****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二、支持标准
(一)对完善市级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由试点资金全额保障。
(二)对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项目;****菜市场改造项目;完善城乡再生**回收体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其他要求:
1.试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和分配,鼓励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项目;****菜市场改造项目;完善城乡再生**回收体系项目。
2.****农贸市场应符合《**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21—2035年)》要求。
3.项目的有效投资额为不含税额度;有效投资额的核定,根据试点项目确定的实施时间段内开具的发票金额,结合实际付款及合同情况予以认定。
4.单个项目中,车辆及配套充电设施的有效投资额不超过有效投资总额的20%。****商贸流通的物流输配车辆、冷链车辆、作业叉车等作业车辆,其他如私家车、办公车等非作业车辆不属于有效投资范畴。车辆所有权归项目申报单位所有。
企业所投入的货架及运输车辆应与1200*1000标准化托盘相适应。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项目建设地应在**市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及商业信誉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且需满足以下情形:
1.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
2.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全生产事故。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建设主体。
(四)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资金补助方向,具有较好的预期效果,****商贸流通体系形成有效支撑。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每个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最多申报3个项目。
(五)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到位。需要立项、环评、规划(含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施工许可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无需立项等手续的项目,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其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且租赁结束期不得早于2026年12月31日;使用自有产权场所建设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六)项目开工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建成。
(七)已享受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
2.2021年6月1日至今已实施的县域商业专项资金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方案》(附件1)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工作常态化开展,直至试点资金使用完成。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自愿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至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3.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商务局、财政局,并填报《****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汇总表》(附件2)。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须根据《****财政局 ******局关于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补充通知》(榕财行〔2019〕50号)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将拟上报的申报单****机关****管理部门对涉黑涉恶、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审核比对,并根据审核比对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审核比****商务局备案。
4.第一轮申报项目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11月28****商务局、财政局。
附件:1.****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方案
2.****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汇总表
**** ****财政局
2024年11月22日
(联系人:刘灵晶,联系电话:134****0550)
****政府、****管委会,市供销社,****集团、新区集团、国资集团、****集团、古厝集团、左海集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23〕9号)、《****办公厅、****办公厅****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文件要求,****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工作,****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商贸流通体系。****商贸中心、****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改扩建废****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中心,拓展再生**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中心、****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二、支持标准
(一)对完善市级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由试点资金全额保障。
(二)对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项目;****菜市场改造项目;完善城乡再生**回收体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其他要求:
1.试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和分配,鼓励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项目;****菜市场改造项目;完善城乡再生**回收体系项目。
2.****农贸市场应符合《**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21—2035年)》要求。
3.项目的有效投资额为不含税额度;有效投资额的核定,根据试点项目确定的实施时间段内开具的发票金额,结合实际付款及合同情况予以认定。
4.单个项目中,车辆及配套充电设施的有效投资额不超过有效投资总额的20%。****商贸流通的物流输配车辆、冷链车辆、作业叉车等作业车辆,其他如私家车、办公车等非作业车辆不属于有效投资范畴。车辆所有权归项目申报单位所有。
企业所投入的货架及运输车辆应与1200*1000标准化托盘相适应。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项目建设地应在**市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及商业信誉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且需满足以下情形:
1.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
2.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全生产事故。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建设主体。
(四)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资金补助方向,具有较好的预期效果,****商贸流通体系形成有效支撑。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每个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最多申报3个项目。
(五)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到位。需要立项、环评、规划(含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施工许可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无需立项等手续的项目,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其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且租赁结束期不得早于2026年12月31日;使用自有产权场所建设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六)项目开工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建成。
(七)已享受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
2.2021年6月1日至今已实施的县域商业专项资金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方案》(附件1)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工作常态化开展,直至试点资金使用完成。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自愿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至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3.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商务局、财政局,并填报《****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汇总表》(附件2)。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须根据《****财政局 ******局关于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补充通知》(榕财行〔2019〕50号)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将拟上报的申报单****机关****管理部门对涉黑涉恶、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审核比对,并根据审核比对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审核比****商务局备案。
4.第一轮申报项目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11月28****商务局、财政局。
附件:1.****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方案
2.****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汇总表
**** ****财政局
2024年11月22日
(联系人:刘灵晶,联系电话:134****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