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医院集团东晓社区医院壁挂式空气消毒机采购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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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挂式空气消毒机采购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远东鹏质疑复函〔2024〕1-20号

各投标人:

我司收到于2024年11月22日以邮件形式(电子文档)及2024年11月25日收到的快递邮寄(纸质文件),递交我司的《关于****壁挂式空气消毒机采购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收悉,该《质疑函》就“****壁挂式空气消毒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技术参数设置进行质疑。经采购人确认,现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条款使用特定厂家的参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歧视。事实和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壁挂式空气消毒机▲9、等离子体发生器:(1)洁净空气量(颗粒物)>760m3/h、净化能效(颗粒物)>5m3/(W◆h)达到高效级、颗粒物去除率>99.98%(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2)等离子体发生器:洁净空气量(甲醛)>400m3/h、净化能效(甲醛)>1.2m3/(W◆h)达到高效级、累计净化量达到F4级、对甲醛、氨、苯、二甲苯、TVOC的去除率≥97%(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洁净空气量(颗粒物\甲醛)、净化效能(颗粒物\甲醛)、颗粒物去除率(颗粒物\甲醛)、甲醛的清除率多个指标都不是空气消毒机的功能范围,而是空气净化器的功能范围。此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对空气消毒机设置这多个功能要求,不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背离对病毒消杀的目标,更违背《空气消毒器卫生要求》。同时洁净空气量与等离子体发生器没有直接关系。相关请求:删除该参数或公示符合该要求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洁净空气量(颗粒物\甲醛)、净化效能(颗粒物\甲醛)、颗粒物去除率(颗粒物\甲醛)、甲醛的清除率多个指标虽然不是空气消毒机的强制要求,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临床环境应用的变化,对诊疗场所的空气环境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提供的产品在满足《消毒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并有净化空气的效果显得越来越重要,****设备厂家的相关技术指标都能满足此条参数,通过市场调研也能够获知市场上已经有较多品牌厂家的消毒机功能性能参数都满足本次招标参数要求,例如:贝尔斯特、好空气、老肯、恒佳净等,不存在质疑函所述“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条款使用特定厂家的参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情形。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条款使用特定厂家的参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歧视。事实和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壁挂式空气消毒机等离子体发生器为阻燃材料,阻燃等级要求达到V-0(提供权威机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空气消毒器的等离子体发生器必须是金属材料构件通过氟乙烯绝缘材料分隔电源的正负极,本身就是阻燃材料,无需做阻燃检测,只有空气净化器的负离子发生器才涉及阻燃材料。提出这个参数要求只能说明提出该技术参数的厂家并未熟悉等离子体发生器的技术标准,混淆了等离子体发生器与负离子发生器的构造原理。相关请求:删除该参数或公示符合该要求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医院集团作为设备的采购人,有权力要求所采购的设备具备更高标准或更优质的产品服务,这样不仅更加有利于不同企业之间对设备本身功能实现的良性竞争,促使更优质的产品诞生,也能逐步淘汰老旧产能,激活新质生产力,空气消毒器的等离子体发生器虽然本身是阻燃材料,但阻燃有等级之分,作为等离子体空气消毒机,内部有高压放电装置,此处要求提供等离子发生器阻燃等级检测报告,只是保证产品使用更好的阻燃材料,更能保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通过市场调研也能够获知市场上已经有较多品牌厂家的消毒机功能性能参数都满足本次招标参数要求,例如:贝尔斯特、好空气、老肯等,因此不存在质疑函所述“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条款使用特定厂家的参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情形。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条款使用特定厂家的参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歧视,也是对空气消毒设备使用者的不尊重。事实和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壁挂式空气消货机18、1母对于特殊使用环境,可选配内置自消毒雾化模块释放低浓度过氧化氢气实对机器内部进行消毒。此参数涉及过氧化氢气雾消毒,根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3.1.8.3过氧化氢(4)注意事项1)过氧化氢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处,用前应测定有效含量。2)稀释液不稳定,临用前配制。此参数注明消毒雾化模块释放低浓度过氧化氢气雾,无法保证该稀释喷雾的浓度,更无法显示其所起的消毒作用。其次,等离子体高压电离产生的活性氧离子和羟基自由基团对通过消毒机内腔空气的病毒微生物进行灭杀作用使室内空气符合感控要求,机器内部也同时被消毒,不存在再用其他消毒因子对机体进行再消毒的说法。最后,室内空气消毒是动态消赤(即有人的环境下消毒),动态环境下不允许进行化学雾化消毒(即进行化学消毒只能是静态消毒),不管化学消毒剂的浓度多少。相关请求:删除该参数或公示符合该要求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医院集团作为设备的采购人,有权力要求所采购的设备具备更高标准或更优质的产品服务,这样不仅更加有利于不同企业之间对设备本身功能实现的良性竞争,促使更优质的产品诞生,也能逐步淘汰老旧产能,激活新质生产力。并且此条参数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是选配,并通过市场调研也能够获知市场上已经有较多品牌厂家的消毒机功能性能参数都满足本次招标参数要求,例如:贝尔斯特、好空气、擎安医疗等,不存在质疑函所述“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条款使用特定厂家的参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情形。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本项目为采购人自行采购(委托)项目,如贵司对本复函内容有异议,请参照有关法规,依循《****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深财购(2019)27号)的相关规定,向本项目采购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宗旨,贵公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质疑咨询电话:0755-****7364转108)

此复。

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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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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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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