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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 | 发布时间: | 2024年09月09日 10:57 |
来 源: | **** | 发布机构: | **** |
内容概述: |
****集团****公司:
你公司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厅《关于****集团****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函》(川环固转函〔2024〕276号),现批复如下:
****公司将产生的含有机溶剂废液HW06(900-402-06)1500吨,采用公路运输的方式分批次转移至****经济开发区创新三路西段3号(****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实施转移,转移危险废物前应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电子转移联单,****公司公章后随车携带。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将预期途经时间、路线及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和接受地生****运输部门,自觉接受当地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转移完成后,你公司负责协助接受单位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完整纸质联单一式五份并加盖产废、运输、接受单位公章,一份交接受单位留存,一份交接受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一份交运输单位留存,一份交你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一份自行留存。
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有关法规要求,严格按照所申报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进行运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环境局**分局对本次危险废物转移环节做好监督管理。
****转移业务咨询电话:0916-****562
电子转移联单业务咨询电话:029-****9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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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